河南省保安押運暫行規(guī)定
為了確保我省保安押運工作順利開展和規(guī)范運行,根據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安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guī)范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河南省社會保安服務業(yè)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一、保安押運公司的成立 .
保安押運隊伍是公安機關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輔助力量;是以金融單位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對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守衛(wèi)等服務的專門力量。保安押運隊伍必須堅持公安機關統(tǒng)一領導,并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的保安服務公司統(tǒng)一組建,其它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組建。擬承擔保安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組建專業(yè)押運分公司,必須按照國務院,公安部、省政府等相關規(guī)定報省公安廳審批。
二、保安押運公司具備的條件
(一)公司的組織機構、服務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安裝婦要的報警、監(jiān)控等安全防范設施。有專用的槍彈庫并配備有公安部下發(fā)的《通過安全防護性能檢測的車型目錄》中的專用運鈔車輛:
(三)具有20萬元以上啟動資金;
(四)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押運保安人員不少于二十名;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三、保安押運公司成立辦法
(一)保安服務公司設立保安押運分公司的,需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省轄市公安局考察、審核同意,報省公安廳批準;
(二)保安押運分公司名稱應為“X X市(縣)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押運分公司”;
(三)保安押運分公司年審不合格的,必須停業(yè),重新開業(yè)需
報省公安廳審批。
四、保安押運公司人員的錄用條件
(一)保安押運公司的管理人員為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民警擔任;
(二)依據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3、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和刑事處罰記錄;
4、經過專業(yè)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
5、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yǎng)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后,報省轄市公安局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報省公安廳審查批準,由省公安廳發(fā)給持槍證件。省轄市公安局要嚴格審查保安服務公司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配槍資格,保安服務公司的專取守護押運人員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須經省轄市公安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省公安廳頒發(fā)的《保安員資格證》,并由保安服務公司留取指紋檔案后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對于有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要求、自,身心理素質差、家庭矛盾突出、債務糾紛纏身、有酗酒惡習等情況的保安人員,一經發(fā)現(xiàn),要立即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件并調離管槍、用槍崗位。
金融守押隊員的政治條件參照招警條件,主要從大中專畢業(yè)生和復退伍軍人中錄用,中隊長以上骨干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層次。
五、保安押運公司人員的培訓
(一)保安押運公司的人員培訓由經省公安廳批準的專業(yè)保安培訓機構負責,包括崗前培訓和在崗輪訓;
(二)金融守押保安崗前培訓要以守押應知應會基本知識、職業(yè)道德教育以及申請持槍證所必需的槍支管理使用基本知識和實彈射擊為中心內容;
(三)金融保安守押人員使用槍支須經過省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的正規(guī)培訓,并取得槍支使用證。
六、保安押運的槍支管理和責任
(一)管理
各級公安機關槍支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保安服務公司槍支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檢查。要督促保安服務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項槍支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每月對專職守護、押運槍支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藥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
保安服務公司要對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設立槍支彈藥保管庫(室),硬件設施要達到公安部制定的標準。槍支與彈藥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24小時雙人守護。
保安服務公司要嚴格執(zhí)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zhí)行任務前領取槍支彈藥、執(zhí)行任務后立即交回的集中保管制度。要依法嚴格規(guī)范武裝守護、押運工作,嚴禁提供超范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守押隊員執(zhí)行金融守押任務時,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槍支, 同時,穿戴防彈農和鋼盔,著統(tǒng)一制式保安服裝,佩帶明顯標志,持資格證上崗。
(二)責任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槍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依據《條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停止其執(zhí)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 件,并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1、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2、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3、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4、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
5、違反規(guī)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6、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行為,造成 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條例》,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zhí)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2、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 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3、使用槍支后,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4、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zhí)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藥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5、槍支、彈藥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6、不按照規(guī)定審驗槍支的; ·
7、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8、發(fā)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
依據《條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保安服務公司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依據《條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保安押運公司的管理
保安押運分公司由保安服務公司紐建,省公安廳審批,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押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對保安押運分公司實行年審制度。保安押運分公司在公安機關的統(tǒng)一指揮下,完成守押任務,確保守押目標安全。